第七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公告
宁波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宁波地区唯一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自1997年成立至今,始终秉承“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理念,为民商事主体提供优质仲裁服务。第六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宁波仲裁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七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凡符合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提交申请。本委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案件分布情况,确定选聘规模以及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占比,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仲裁员任期随委员会届满终止。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如下条件:
1.遵守《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
2.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撰写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4.年龄不满66周岁。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委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5.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
6.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从事律师工作者: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律师执业满十年;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声誉。
2.离职审判员: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曾从事法官工作满十年;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3.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现为教授、副教授或者研究员、副研究员;
(2)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或教学工作。
(3)办理仲裁或诉讼案件,具备相应办案经验;
(4)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
4.从事经济贸易等其他专业工作者: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法律知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本专业领域较高水准的执业证或资格证,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3)从事经济贸易或其他专业工作满十年。
5.从事仲裁工作者: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从事仲裁工作满十年;
(4)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6.从事其他法律工作者: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担任处级或部门中层以上职务(职级);或者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公司法务管理等工作,担任部门中层以上职务的;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声誉的;
(4)从事有关立法、执法、法律事务工作满十年。
在从事上述职业、专业领域特别优秀或取得特别成就的,工作年限可以放宽至满八年。
三、申请事项说明
(一)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确信符合仲裁员的必备条件,并愿意遵守本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能遵守相应的聘任程序。
(二)仲裁员报名以填报仲裁员申请系统的方式进行申请,申请系统二维码(链接)将于2024年8月1日在本委官网(https://www.nbac.org.cn/)浮动页面公布,报名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
在线填报前需准备好如下材料:填好《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签字盖章后形成的扫描件、电子照片及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提交。
(三)本委将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仲裁员,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聘任以发放仲裁员聘任书为准;聘任后,将被列入仲裁员名册,本委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如申请人未被聘任,不再专门予以回复。
(四)现任第六届仲裁员如申请续聘的,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否则视为不再续聘。
四、联系信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人:徐玎、简明
固定电话:(0574)87657498、(0574)87813367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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