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宁波仲裁委员会

2015-07-14 11:01 admin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