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探索多路径诉源治理

2023-12-18 14:15 综合处

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面对日益增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方面在严苛的保险公司内部规范机制下,大部分案件需经法院判决生效才能给予赔付,涉案保险责任人(保险公司)疲于应付,而受害人的赔付周期被拉长,形成双向诉累;另一方面,大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涌入法院,该类案件调解难,上诉多,不仅加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对社会和谐也产生了一定地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比较稳定

  2020年至2023年11月,遂平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7308件(不含知识产权),其中交通事故案件1617件,占9.34%。202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100件,交通事故案件363件,占8.85%;2021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984件,交通事故案件453件,占11.37%;2022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612件,交通事故案件447件,占9.69%。2023年1-11月共审结民事案件4612件,交通事故案件354件,占比7.68%。数据显示,这几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占一定的比重,且占比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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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调解率较低

  2020年至2023年11月,遂平县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617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为336件,调解率为20.78%。2020年全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363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是95件,调解率为26.17%;2021年全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453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是94件,调解率为20.75%;2022年全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447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是66件,调解率为14.77%;2023年1-11月,全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354件,其中以调解结案的为81件,调解率为22.88%。从近四年的数据来看,随着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日趋增多,调解率却一直处于低位,这不仅给法院的承办法官增加了工作量,也增添了案涉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社会诉源治理带来了一定幅度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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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诉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比重大

  2020年至2023年11月,遂平县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209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168件,占上诉比为80.38%。2020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39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30件,占上诉比为76.92%;2021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57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47件,占上诉比为82.46%;2022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76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60件,占上诉比为78.95%;2023年1-11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37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31件,占上诉比为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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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公司上诉案件中维持率较高

  2020年至2023年11月,遂平县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209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165件,维持率为78.95%。2020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39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27件,维持率为69.23%;2021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57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48件,维持率为84.21%;2022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76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61件,维持率为80.26%;2023年1-11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共上诉37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29件,维持率为78.38%。由此可以看出,在保险公司二审上诉案件中,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案件都是维持原判决的结果。公平公正的判决是案涉当事人追求的最终结果。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实体和程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瑕疵和错误,都能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真相和作出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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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参与诉源治理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公司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方面是不容忽视的社会主体。尤其是在诉源治理中,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时,保险公司本应第一时间“靠上去”“挺向前”化解纠纷和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目前一部分的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行业的初衷,仍然以“利”为先,以压缩理赔额为目标,以拖延理赔时间为手段,增加了受害人的诉累。

  而保险公司对参与诉源治理的能动性不够强。主要成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虚假诉讼让保险公司“投鼠忌器”。由于交通事故频发,理赔额巨大,这是交通事故纠纷特殊性决定的。同时,涉及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利益纠缠,权利义务关系更具有复杂性。而保险公司追求的是便利、高效、低成本。受害人追求“巨额理赔”,甚至会不惜制造虚假证据。例如,有的人会因交通事故影响了自身正常的“经济收入”,从而制造一套虚假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这些证据不仅加盖公章,有的甚至还有完整的劳务合同。肇事司机认为“有保永逸”,有的人为省事,以赔了事,保险公司来赔,责任书我随便签,违背事实真相。鉴于此,保险公司多为自身利益考量,为了减少风险,压缩成本,不愿调解、不敢调解,而请求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作出相应判决。另一方面法院与保险公司缺乏互动,彼此存在刻板印象。法院在诉源治理的宣传上,认为保险公司的沟通者并非决策者,“说话人”不是“当家人”,无从下手,忽视了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宣传引导不够,使得保险公司对诉源治理政策措施了解不够,认知不清。而有的保险公司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将自己置之诉源治理之外,对政策抱着“走过场,搞形式”,咋说咋好,但是行动上一切照旧。

  (二)保险理赔审批机制束缚其参与诉源治理的“手脚”

  大部分交通事故纠纷,除了涉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外,还有商业保险。因保险公司有内部审批标准与事故发生时的理赔标准脱钩。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保险的理赔,往往是要求有相应的判决才能全部理赔,调解达成的协议则不予全部理赔。比如,在受害人住院治疗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范围未覆盖为由对未划入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则不予理赔报销。基于此,大部分当事人要求能得到过高赔付或全额赔付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而也会要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流于形式。在保险公司的运营机制上,直接从事交通事故保险业务的公司都是分支机构,其作出的处理方案需上报给上级公司进行审批和审核同意通过。因此,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委派的员工或律师代理权限大多为一般代理,其处理的权限范围是有限的。案涉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考量,一方面是由公司的机制所限制,最终的拨款权在上级公司。基于此,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要服从于上级公司的安排,等待公司的审批,这样也不至于出了问题自己去兜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担心过分放权会导致代理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三)保险公司参与诉源治理的潜力未得到充分挖掘

  一是沟通渠道不畅,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无论是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一时间接到报警后出警处理事故纠纷,还是当事人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都需要置身于其中,主动参与到解决事故纠纷中。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法院等多家单位未能形成合力主动与案涉当事人沟通,有效地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最终达不成调解意见。

  二是未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保险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的团体,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协调市场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保险行业协会能够起到自律、协调、服务、助手的作用。协会不仅可以协助保监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能够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三是未形成道交领域的专业调解人才。虽然这几年专业人才有一定的储备,但是,专业调解人才与现实司法需求量仍亟待解决。专业调解人才最基本的要求是精通法律,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行业的专业知识,且有一颗热爱人民调解工作之心。从司法实践中,首先,组织架构成立困难,主管部门推诿扯皮;其次,调解人员选聘不易,人员不愿意参与其中;最后,调解经费没有保障,专业调解作用很难发挥。

  三、对策建议

  (一)“造声势”,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

  保险公司参与诉源治理普遍存在不了解、不清楚的困惑认为这是党政机关做的“花架子”,在“走过场”,思想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为促使保险公司从思想根源厘清诉源治理与工作开展之间的内在关系,认清自身在诉源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动“走出去”参与诉源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代理人法规意识。明确代理人的职责与权限,用法律法规规范其代理行为,确保纠纷及时化解,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法院、交通管理大队、道交事故调解工作室和保险公司的专门办公室前张贴统一的道交赔偿计算表、流程表和道交快速理赔小程序等,并适时发放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手册等,使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更加透明化、便捷化,让当事人更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理赔的标准与数额,减少对高额索赔妄想,平衡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与期望值,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样也更利于纠纷的调解协商解决。最后,保险公司要联合交警部门、法院和公路执法单位一起做好“四个一”,即重要时节播一部交规安全宣传片,听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看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宣传展板,站一次交通安全检查站。切实提高全民的交通法规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让安全出行深入人心,杜绝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请进门”,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要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利益最大化,化被动理赔保障为主动案前释导。自觉做到“三好一消除”,“三好”即:制度制定好、渠道畅通好、配套措施完善好。具体来讲,第一,保险公司要结合诉源治理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相关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有依据的规定办法;第二,保险公司要打通一条诉源治理的畅通渠道,让件件有回声、样样有着落,促使矛盾纠纷都能得到有效的化解和真正的解决;第三,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方案和措施,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一消除”即:消除保险公司的顾虑,促使其能够在公司内部得到统一认可,达成统一共识,主动参与到诉源治理中。

  同时保险公司要建立起“3+1模式”。即“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人民调解组织+保险公司”、“法院+保险公司”。具体来说是三步走,第一步,当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对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损害程度进行初步判定,保险公司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核对证据材料并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人员受伤程度进行判定,有初步理赔调解方案后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当事人工作,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最前端;第二步,如纠纷未能有效解决,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成立专门的道交事故调解工作室等群众性组织联合保险公司派出法务专员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利益,促使纠纷化解归零;第三步,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充分发挥法院道交一体化调解平台的作用,保险公司要依据鉴定意见或伤残证明等材料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工作,力争在立案诉讼前调解结案。

  法院还可以联合本地区的保险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或保监会等,达成统一共识,形成统一的赔偿原则、范围、标准。保险公司需网格化管理,定人定位、专人专项、专职专责、专款专用,授权于有经验的法务专员特许权,依据协调解决方案赔偿标准进行理赔,这样能更加高效、快捷、规范地配合协调解决纠纷,真正能达到诉源治理的目的。

  (三)“敲警钟”,提出司法建议开良方

  一是对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发诉讼的“责任免除条款”“投保流程”“保险垫付”等方面提出具体司法建议,指导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合法合规进行理赔。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既要“坐堂办案”,又要“关口前移”,要能动服务大局,加强协调联动,注重源头治理。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为保险公司如何完善承保销售、客户服务、诉讼纠纷化解等多方面的工作机制提供对策。不仅强化了法院和保险行业的沟通交流,更对促进保险公司依法良性发展大有益处,有利于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诉源治理中,保险公司应提高“站位”,提前“占位”,发挥其自身主观能动性,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权益为出发点,打破内部壁垒,激发内生动力。

  二是对拒不配合,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当罚则罚,向其主管部门提司法建议。从2020年至2023年11月遂平县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来看,上诉209件,其中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有168件,占上诉比为80.38%,其中维持一审判决有165件,维持率为78.95%。从上诉案件数来看,保险公司不排除会产生有恶意拖延诉讼,延迟履行理赔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法院可以向主管部门银保监局提出司法建议,对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监督、考评。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的新方法、新模式,法院、交警部门和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扩大联络机制,不断通过自我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解纷止争的能力,全力做好交通事故纠纷工作。作为保险公司,在社会诉源治理中要及时总结、提炼保险诉调对接中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模式化成果,实现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快速处理与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纷需求。

   (作者: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冬  河南省遂平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马姣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