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诉讼的新特点和新形态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四新经济”的本质是自主创新,具有渗透性、融合性、高成长的特性,更加注重无形资产、关键团队带来的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也主要集中于“四新经济”领域,整体上看,这些案件呈现出“四新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诉讼的新特点和新形态。
一、纠纷形态与网络环境深度融合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收集和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挑战和机遇并存,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总的来看,互联网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越来越多的新型、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涵盖网络文学产业、网络音视频产业、网络游戏产业、网络生活服务产业、网络广告推广服务产业等领域。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境内外各类企业直接对接。随着电子商务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电商平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该类案件所涉电商知名度较高,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伴随着市场拓展和经营创新,网络领域还出现了不少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列明的行为样态,如刷量炒信、数据抓取、软件干扰、网游外挂、竞价排名、广告屏蔽、商业诋毁等。这些竞争形态较为新颖,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结合案情,在利益衡量的情况下作出判断。例如未经许可播放网络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评判、以网页插件嵌入电商平台的技术手段抢夺用户开展交易的行为定性、网络垂直精细搜索行为的法律评价等。总之,对于网络流量及其背后经济价值的竞争,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重要动因。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创造,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诉争内容与产业模式密切关联
在产业政策和市场良性竞争的双重刺激下,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发展迅猛,且产业运营模式不断向全产业链延伸拓展,当事人的诉争内容与其产业模式密切联系。在文化创意领域,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向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条延伸。近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与文化创意生态产业链条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显著增加。另一方面,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新兴产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部门与行业的分割,通过跨界促成了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同时也对既有行业的划界和利益格局产生了影响。上海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了较多游戏诉影视、动漫诉音频、影视诉周边等跨领域的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
以网络游戏产业为例,当事人的主体范围随着游戏产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产业链条的逐步完善,涵盖了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发行商、游戏渠道平台商等。在纠纷类型上,既有针对源代码程序的游戏软件侵权纠纷,又有围绕视听呈现的游戏画面侵权纠纷;既有针对美术形象或故事情节的游戏元素侵权纠纷,又有涉及游戏资源整体抄袭的所谓“换皮”侵权纠纷;既有单纯涉及画面或程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又有包含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案由的复合纠纷,同时还有涉及游戏开发制作运营的合同纠纷。随着产业的精细分工,美工设计、音乐创作、代码编写等工作分别外包给其他公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因迟延履行、验收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款项给付条件约定不明等导致的涉游戏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亦时有发生。而随着云计算、AR、VR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孕育形成了新的游戏形态、运营模式,或将催生新类型网络游戏纠纷案件。
三、案件事实与专业技术相互交织
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近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涉及基因工程、信息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方面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例如,涉手机芯片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涉存储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涉计算机软件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涉汽车整车及配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涉“云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程序复杂,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赖于对新技术的深入分析,需要经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程序。
除了案件事实涉及技术之外,还有的案件诉争标的直接指向技术创新成果。因员工离职、合作研发等产生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主。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发明人私自将其履行本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有的是发明人在离职后改进发明创造,并以个人或新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等。
该类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重研发、轻保护”问题较为普遍。如企业对于职务发明成果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管理约束,研发人员对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不清晰;有的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缺乏对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管理,导致员工可以轻易将研发成果带出单位;还有的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未进行研发成果的交接和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告知,员工离职后擅自申请职务发明专利。
四、权利集中与商业维权现象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是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产业的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产业主动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权利向平台或专业公司集聚的现象增多,文化创意企业在加大内容自制或采购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诉讼维权力度。审判实践中,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商业化维权案件也明显增多。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原告相同、权利相同、诉请基本相同、案情近似,一般只提交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全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不同的主要是作品或商品。同时,技术的创新也为产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手段,助推了商业化维权。以时间戳、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凭借其效率高、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商业化维权纠纷占比较高,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小商户的商标或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放映权纠纷,以及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等。以图片案件为例,随着创意设计、互联网新媒体、广告营销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图片行业进入高速成长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前互联网时代以摄影师为核心的图片授权、许可、转让等交易市场不同,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图片市场的扩大,催生了一批专业从事图片创作、管理、运营的专业图片公司,与图片相关的权益向专业化图片公司聚集的特征明显,主张的权利类型一般集中在侵害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或与第三方维权机构合作,对涉嫌侵权的图片进行批量取证并诉至法院。其他涉及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商业化维权现象也较为明显,案件数量也在呈增长趋势。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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