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意义
□ 余向阳
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制度规范,民法典是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体系中的基本性构成,在法治体系中扮演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承担基础性保障职能。
民法典是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进阶
民法典的制定、颁行过程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国家制度体系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制定民法典的部署后,在既往民事法律制度和实践基础上,民法典于2020年颁布,2021年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制定、颁行过程本身即是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步骤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在权利保护和依法行政层面推进国家基本制度完善。作为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一方面对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依法维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承担“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角色;另一方面,对于党治国理政、政府依法行政也提供了重要法律遵循,因为民法典系统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权利的保护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如未经合法程序不得随意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财产等规定。
民法典从“人”和“物”两方面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基础性保障
人和财产是社会存续、发展的两大要素,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民法典的两大任务。在人的方面,在从胎儿、婴幼儿逐步成长为成年人、身故后的整个生命历程全方位保护的同时,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确立一般人格权,开世界各国民法典之先河,这与人格权编的各项权利相呼应,既考虑对已有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等权利的确认,又实现对信息时代容易被侵犯的隐私权保护的强化,同时为不宜归类于现存体系的人格权(如就业地域、性别歧视等维权)提供保护,还为新型人格权的发展留足空间。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的方面,民法典通过对国有企业产权架构优化和集体土地权能优化为国家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载体,要么是中央政府投资、要么是地方政府投资,如果没有清晰的制度架构,作为投资人的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独立运营之间就会出现混乱,这显然会妨碍我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民法典通过“政府投资享有股权—企业享有所有权”的模式奠定国有企业运行的基本模式。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让中央、地方政府通过其组成部门(机关)获得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所有权)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机关法人有投资资格、企业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到政府的出资人身份,民法典理顺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在集体土地方面,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这些条文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及集体土地可以成为建设用地,为集体土地的效益更好发挥奠定制度基础。
民法典通过为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然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了“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治理理念,“党委一元主导,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架构,“法律、道德、自治性规则相结合”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社会治理提供全方位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通过人身权、物权、债权(合同)、亲属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的制度构架,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为总揽,民法典对人民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同时以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划定各类权利的边界,并以保护生态原则,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相关方应当订立合同等规定体现新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权利的限制,保证社会秩序。
通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多元化主体制度,自愿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保障个体、企业、各类型社会组织以诉求表达、权益维护、内部自治、协商共治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民法典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强大制度支持。
在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强行性规定前提下,通过承认习惯,组织体章程、组织体内部决议,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软法的效力,民法典为社会治理提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充足规范体系。
对于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民法典保护自然人、各类组织体的自治、参与协商共治、以合同等方式承接公共服务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以“权利、义务、责任”的民事法律思维和实践模式,鼓励、引导、规范民众参与社会治理,达到“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的效果,实现社会治理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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