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2014-09-05 14:02 admin

审理方式

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如果各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而旦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时间

仲裁开庭的时间由仲裁庭决定,并在开庭3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工作。但第—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天的限制。

开庭地点

仲裁案件—般在本会开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经本会同意的,可以从其约定。

缺席审理

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委托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或者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仲裁员和仲裁庭记录人员、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情况。

开庭的主要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宣布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理由,由被申请陈述答辩意见;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

4)法庭辩论,主要由当事人就案件的性质、民事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其处理等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5)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6)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首席仲裁员应宣布仲裁庭审理结束,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