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事纠纷诉源治理 发挥仲裁在化解海事争议中更大作用
(图文无涉)
近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办结了一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2021年初,某航务公司、某航务分公司因嵊泗和象山的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需要,向某物流公司租赁船舶进行现场施工,项目于2021年底完工。项目完工后双方进行沟通结算未果,某物流公司为此于2023年4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调解,主张本金费用及利息500余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本案委托给宁波仲裁委员会调解,指定调解员并发送《委派调解函》。本案基本事实相对清晰且申请庭前调解,在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指导下,2023年4月6日,调解员与双方进行沟通,进行诉前指导,告知诉讼风险,释明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功能、特点和优势,双方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并且希望通过仲裁调解方式,以期快速灵活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调解方案产生较大分歧,为了尽快促成协调,2023年4月14日,双方来到宁波仲裁委员会进行现场协调,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经过多轮协调工作,逐步分化争议分歧,双方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落实出具调解书。
此案系宁波仲裁委员会和宁波海事法院在2023年2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海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后,办结的第一案。从宁波海事法院受理诉前调解到宁波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整个过程仅用8天的时间,此案的圆满完成,充分展现了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制的优越性,凸显了海事仲裁制度的高效便捷性,为诉讼与仲裁衔接的海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开新局、谋新篇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2022年9月以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推动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国际航运仲裁院等机构创新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将宁波作为仲裁地或审判地,完善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功能”的要求。宁波仲裁委员会与宁波海事法院共同探索建立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海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于2023年2月共同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海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海事纠纷诉源治理的目标任务、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海事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仲裁调解的衔接联动、仲裁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的机制。下一步双方将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促使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在海事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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