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旅游纠纷案件收费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试点工作,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宁波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以下简称《收退费办法》)及工作实际,针对宁波仲裁委员会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旅游纠纷仲裁中心)处理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旅游服务纠纷案件仲裁费用收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行政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旅游纠纷仲裁中心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仲裁确认的案件,免收仲裁费用。
第二条 经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行政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旅游纠纷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调解、裁决结案的,仲裁受理费分别按《收退费办法》标准的25%、50%收取,处理费按《收退费办法》收取。
第三条 第二条中需收取的仲裁受理费、处理费,依据调解或裁决确定的金额计取。
第四条 上述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半年(6月底前结清上半年费用、12月底前结清下半年费用)直接支付至宁波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账户,对案件当事人免收仲裁费用。
第五条 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支付仲裁费用的案件结案后,相关仲裁费用发票由宁波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直接开具给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第六条 其他事项参照《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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