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仲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⑨丨后疫情下,创业者组织类型及增值税身份选择解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对我国各地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大冲击,许多行业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裁员。但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稳定经济下行压力,尽快复工复产,在今年年初也出台了许多利好政策。随着疫情逐渐走向尾声,无论是出于“抄底”或者是为了谋生,许多人即将主动或被动面临创业这个问题。但选择什么样的组织类型及什么增值税身份对自己创业更为有利,不少创业者往往并不怎么清楚。为此,笔者从税法角度就后疫情下,创业者组织类型及增值税身份选择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供诸君参考。
从组织形式来看,创业组织类型可简单分为四种: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优点是便捷,维持运转的成本相对较低,政府部门监管少,对规模等限制也少,而且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缺点是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外部融资相对较难。
合伙企业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其优缺点介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之间。普通合伙人虽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他毕竟是由合伙人共担风险,理论上风险要比个人独资企业要来得低,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其限制相对要少点。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是理论上它可无限存续,不受投资者个人寿命长短的影响,股权可以转让,承担的为有限责任,理论上外部融资相对容易。但其缺点是组建成本较高,限制比前几种类型多,公司利润需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后,一般股东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存在双重课税问题。对上了一定规模的公司型企业,在经营者与所有者分开的情况下,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可能会出现为自身利益损害作为委托人的公司所有者利益的情况,即存在代理成本。
人一旦要创业,就难以避免与各种税打交道,我国目前各类税种不少,创业者不一定会与所有的税种打交道,但是很少有创业者能绕开我国税种中的老大——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4月1日起,国家又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家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征税对象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一般纳税人除了简易计税及出口外,适用的税率一般为三档即13%、9%和6%,其规模相对较大,会计核算相对健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与此相对的小规模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会计核算相对不健全,其进项税率不得抵扣,除少数行业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5%外,通常适用征收率为3%。当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还适用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从减轻税负角度如何选择增值税身份
一是根据抵扣率进行选择。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身份其实并不难,关键要看抵扣率。抵扣率是指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可抵税的进项税额指取得符合规定并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普通发票按征收率允许计算扣除的税额及完税凭证上注明允许抵扣的税额等项目之和。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因此抵扣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设增值税的抵扣率为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Y,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身份时,可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当纳税人实际抵扣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例如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当事人,一般纳税人适用13%,小规模纳税人笔者认为应适用征收率3%合适。因为创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个短期的行为,尽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适用1%征收率离到期还有近两个月,不排除国家是否会继续延长这一政策,但考虑到我国的公共投入和财政支出数额,结合税务总局公布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长期适用1%征收率的可能性极小,相反无论是现在实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税务总局公布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推导: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0.13)×0.13-Y,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0.03)×0.03,销售额/(1+0.13)×0.13-Y=销售额/(1+0.03)×0.03,Y=销售额×8.5918%。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8.5918%×销售额/[销售额/1.13×0.13]=74.68%。即选择从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制造业、修理修配劳务等行业纳税人,在创业时,如预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高于74.68%,建议适用一般纳税人,低于74.68%可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的方法,像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其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64.67%;像不动产租赁业(不含住房),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其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42.33%;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其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48.54%,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可以很容易确定自己增值税中的身份。
上述解析只是对大多数行业增值税身份选择的一种较为粗浅的划分方法,但现实要复杂的多,如像建筑业、劳务派遣行业还涉及简易计算,有的还存在差额计算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预估自己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合计不会超过10万元,季度合计不会超过30万元的,建议不要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二是无法预估抵扣率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作为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由此可知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相对容易,而从一般纳税人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另出规定,可以说非常难。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这个可选择转登记时间已过,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时候会再出一个类似规定,目前谁也无法预料。
增值税是根据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企业规模的大小来划分身份的,其对企业组织类型没有明确限制。但创业者除了考虑增值税外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对创业者的组织类型就有了不同的要求。何况上述四种组织类型在我国能长期存在,必有其合理性,因此创业者除了要预估抵扣率外,还应通过预估自己的成本和应纳税所得额来综合考虑。
选择以个人身份创业有的是因为特殊身份可享受特殊待遇。如残疾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从减轻税负角度,残疾人成立公司制企业创业将不能利用这一特殊身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有的是兼职创业且投入的物质成本相对较低,同时收益也没有特别高。如从事写作、讲课、咨询服务类活动。相反若投入物质成本占了收入很大比例或者收益十分高的情况下,从减轻税负角度来说选择以个人类型创业并不合适,因为个人形式创业无法抵扣成本,而过高的收入将承担很大的税收费用。
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创业与个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公司制类型企业,均可按按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纳税。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按经营所得纳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公司制企业实行双重课税,通常实际所得税负为40%,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若创业者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公司制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其实际所得税负为24%,其与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为595454.55元,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若为595454.55元以下的话,即使小微企业实际所得税负也要比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要重。因此,若预估自己营业成本占收入比重不低,应纳税所得额并不高,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可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来创业。
选择以合伙制企业创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制企业个税计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进行处理,即税前利润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股份比率计算出每个人分配的利润,扣除个税允许税前扣除额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税率缴税。与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相比,理论上所得税负要轻些。虽然西谚云,合伙系纠纷的源头,但若从事的行业技术专业性独立性很强,又有良好的合作伙伴,能解决决策、利润分配等潜在矛盾,也可以考虑选择合伙制企业创业。
选择以公司制类型创业与前面几种组织形式相比,无疑公司制企业所得税负最重。但这是将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全部再分配给股东的前提下的。若是不用于向股东分配,而是用于扩大生产或再投资,一般公司制企业也就交25%的企业所得税,若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向股东分配的前提下,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实际税负为5%,100万以上至300万部分实际税负为10%。由此可知,国家事实上更希望公司制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做大做强企业。若创业者短期并不急于从公司分得利润,或业务已上了一定规模,选择公司制类型的企业应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一是建议综合各种因素作出选择减轻税收负担虽然对一个企业十分重要,但创业者在考虑创业组织类型及增值税身份时还应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比如风险,如创业者选择的是餐饮行业,因餐饮行业应收账款占的比例相对较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小,对减轻税收负担因素可考虑多些,可以考虑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但如果从事的是房地产行业,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大,融资需求往往很大,此时在组织形式选择上对减轻税收负担因素可考虑少些,建议选择公司制企业。另外创业者在考虑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还应该考虑财务成本等因素。
二是决策要立足长远后疫情下,我国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国家可能会进一步出台利好政策,但创业是一个长期行为,因此在决策时要判断哪些政策是可能会长期影响,如《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已多年出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决策时可多予以考虑,有些政策只是短期影响,在决策时可少考虑些,以免造成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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