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仲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栏⑦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04-07 15:07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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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球肆虐成为2020年的最大“黑天鹅事件”。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于126日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2日,随着疫情的不断升级,全国各地方政府出台严厉的措施,同时纷纷发出通知,将复工时间再次推迟,大部分省份要求企事业单位(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等情况的除外)不得早于20202924时正式上班。截至2020319日,全国确诊病例已达81236人。

延期复工对控制疫情蔓延、避免交叉感染起到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停工停产带来的收入停滞与成本费用的持续支出所形成的巨大压力使众多企业举步维艰。更为紧要的是迟延复工导致生产无法进行,导致许多合同迟延履行、部分无法履行或全部无法履行,将导致大量合同违约事实发生。那么合同双方如何进行预期规划?如何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笔者认为处理上述矛盾的关键首先在于法律上如何认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合同各方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然后才好考虑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解决上述问题,发生争议如何适用法律?以达定分止争之目的。

一、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也做了同样规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类情形: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那么我们分析一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首先认定不可抗力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从当前科技发展和新冠疫情采取的措施来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人类面临的一种自然灾害,突如其来,并迅速传播,作为一般的理性人即便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仍难以甚至根本无法预知其发生,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能预见”;目前已造成大量人员感染并呈蔓延趋势,目前尚未发现有效抑制药物,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能克服”;疫情的发生、感染及传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符合“不能避免”的要件。属于“自然灾害”情形;同时,为有效遏制疫情、控制疫情的扩散,各级政府采取了“封城”、“隔离”、“延迟复工”等多种措施,同样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又属于“政府行为”情形。由上述分析来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好像属于不可抗力。

二、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情况,即可以是经济运行方面的,比如经济危机、汇率变动、市场行情巨变等,也可以是非经济方面的,比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从上述分析和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根本性影响,就属于情势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好像也符合情势变更。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性质

当出现了不可抗力后,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因此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是合同履行行为;如不能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如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当事人履行了通知和构成或认定不可抗力的证据后,不必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因此,因不可抗力当事人获得的上述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是当事人合同解除及免责的法定事由。

而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至于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定裁判人员裁定。出现情势变更情形,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履行结果可能是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由有权机构作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裁判。因此,该权利属于请求权。

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情况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如何适用?

合同具有相对性,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感染”、“封城”、“隔离”、“延迟复工”等也具有相对性。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主体,疫情及管制措施是不一样的影响。由于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采取的措施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同时可以免除双方或单方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有权机关裁定免责。至于合同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即使同一类产业,其经营模式不同,合同相对方不同,可能就是天壤之别。比如同是餐饮行业与顾客,以外卖送餐类型的交易,此次疫情对其没有负面影响;而同样是餐馆饭店和顾客之间春节年夜饭订餐的交易合同,由于疫情和管制的影响,据报道几乎全部退订、解除合同。同样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租赁方同样是从事餐饮行业的,上门用餐的和送餐的承租人也可能因经营模式与交易方式不同而大相径庭。同样是交通运输行业,根据运送的货物不同,合同履行的情况也不相同,普通货物可能因为管制等方面的原因而要解除合同,或者迟延履行,而运送关系救灾抗疫物质或者国计民生比如蔬菜等则不受影响或者必须履行。

因此,就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与解除问题,我们建议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逻辑:

1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前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2疫情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按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发出通知要求部分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免除责任。

3疫情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的:按照情势变更制度和合同相对方协商,请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或者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后语:合同是为了交易,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制定与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促成交易。国难当头,疫情之下,合同各方都面临严重压力,在法律框架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友好协商、诚实守信,按照法律逻辑与思维处理相关问题,维护公平、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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