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受理首起涉疫合同纠纷
2020-03-20 15:02
立案处
2020年1月起,新冠病毒蔓延及疫情防控极大地影响了国内市场交易活动,也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商事合同履行带来连锁反应,涉及疫情的合同纠纷逐渐显现。3月19日,本委受理了首起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双方于2020年2月疫情期间签订了《采购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喷雾器。双方约定3月份开始分批发货,后随着国内疫情逐渐稳定,双方对于交货时间、数量、型号发生分歧,均认为对方根本违约,导致纠纷发生。考虑到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的产生均在疫情爆发和防控期间,与疫情有密切关联,是典型的涉疫案件。本委在收到申请人立案申请后,当即审查,马上上报,第一时间受理了该起涉疫案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仲裁法律服务的通知》的规定,针对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产生的仲裁纠纷,实行案件优先受理,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疫情防治情况、考虑社会效果,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帮扶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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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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