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与宁波海事法院联合推进海事海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2017-08-04 15:30
综合处
近日,我委与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目标任务、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衔接联动、促进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五方面,在明确我委与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以及我委提交海事法院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申请,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审查、执行等重大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还对我委与海事法院联合在海事海商领域推广仲裁制度,争取将尽可能多的矛盾纠纷分流到仲裁途径解决,以及双方及时有效解决海事海商诉讼、仲裁中遇到的重大的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举措。
《意见》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限度发挥仲裁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促进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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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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