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组织年度第六次内部业务学习
2016-08-16 15:27
综合处






8月15日下午,仲裁办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年度第六次业务学习。金融仲裁院负责人陈磊以“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为题,从持卡人的确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或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及责任的归属、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冒用银行卡案件中民事责任区分、信用卡滞纳金和超限费的限制等方面,辅之以鄞州法院审理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相关典型案例等进行了讲解。
张光宏主任作了总结点评。他强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银行卡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和纠纷日益增多,如银行卡被伪造、被盗刷、被冒用等,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现象不时出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一次司法实务中已经突破约定违约金数额,要求金融机构以持卡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这一审判精神,对进一步督促金融服务业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水平,规范金融行业秩序,保障金融交易安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相关法律规范的出台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相关的仲裁案件审理中,要充分体察这一精神,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高效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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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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