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创新运用仲裁确认方式保护金融债权
2016-07-25 17:24
综合处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银行不良贷款率增多,大量的金融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为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和秩序,本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将仲裁确认制度运用到金融实践,出台了《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运用仲裁确认的方式保护金融债权的若干意见》。
《意见》将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为避免贷款到期出现不良率,债权银行将主债权、抵押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原从债务人达成协议进行仲裁确认;债务到期后,债权银行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人增加抵押、保证、质押进行确认等五种情形纳入仲裁确认的受案范围。通过简化组庭、送达程序实现快速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运用调解或裁决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此外,仲裁确认案件根据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更加体现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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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