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创新运用仲裁确认方式保护金融债权
2016-07-25 17:24
综合处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银行不良贷款率增多,大量的金融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为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维护金融交易安全和秩序,本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将仲裁确认制度运用到金融实践,出台了《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运用仲裁确认的方式保护金融债权的若干意见》。
《意见》将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为避免贷款到期出现不良率,债权银行将主债权、抵押从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原从债务人达成协议进行仲裁确认;债务到期后,债权银行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人增加抵押、保证、质押进行确认等五种情形纳入仲裁确认的受案范围。通过简化组庭、送达程序实现快速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运用调解或裁决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此外,仲裁确认案件根据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更加体现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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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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