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组织内部业务学习
2016-07-05 08:44
综合处






7月4日下午,仲裁办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业务学习。胡郁平副主任就合同无效的几个问题进行讲解。他从处理合同无效案件所应坚持的原则和理念、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等方面作了精彩阐释。
随后张光宏主任作了点评和总结。他强调,审理合同无效的原则理念和判断标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当下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树立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判断合同无效标准的理念,作出合同无效判断的,要有充分严谨的说理。他要求,要切实学习和领会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精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要灵活掌握相关原则、标准和概念的适用,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整个学习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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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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