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制订《金融仲裁规则》快速处理金融纠纷

2016-01-05 10:57 立案处

 

我委自2015年7月成立金融仲裁院,专门处理金融争议案件以来,累计受理各类金融案件687件,已办结582件。根据金融争议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特点,我委以“程序简化、提高效率”为指导思想,按照《仲裁法》及《宁波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宁波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金融仲裁规则》适用于金融交易、金融服务中的11种类型的争议处理,其与《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间是 “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重点对专门适用于金融案件仲裁的规则作了明确,包括仲裁规则没有规定、而金融案件需要规定的事项,以及仲裁规则虽有规定、但金融仲裁规则应作不同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如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五日缩短为三日、答辩和举证期限从十五日缩短为十、普通程序审理从四个月缩短为二个月、简易程序从二个月缩短为一个月;另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争议金额200万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还引入了仲裁确认制度。

《金融仲裁规则》经2015年12月22日第五届宁波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届时我委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将更加高效地处理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为进一步优化宁波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宁波金融业综合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