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组织“运用仲裁确认保障金融债权”讨论会
2015-11-09 16:14
立案处
11月5日下午,我办在市行政中心会议室组织召开”运用仲裁确认保障金融债权”讨论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银行代表、我委金融仲裁沙龙小组部分仲裁员和我办工作人员共40余人参加会议。讨论会由我办张光宏主任主持。
为更好地发挥仲裁化解金融纠纷的优势作用,满足金融机构以更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债权的需要,本委探索创新运用仲裁确认方式保护金融债权的工作机制,并就此制定《关于运用仲裁确认方式保护金融债权的若干意见》,组织讨论会向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仲裁员征求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创新工作的合法、科学和有效性。
会上,金融机构代表对我委运用仲裁确认方式保护金融债权的工作创新表示欢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等代表着重对通过仲裁确认保护金融债权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如何启动提出意见建议;仲裁员王珅、许如春、徐凯、郭站红等则重点从《意见》与仲裁规则的关系、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抵押物作价抵偿是否认可、仲裁确认生效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王文海副庭长对《意见》的文义表述和逻辑结构提出了修改建议。
张光宏主任表示,我办将消化吸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意见》内容,尽快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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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