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与公证机构共商推广仲裁制度
2015-05-19 16:54
admin

5月13日上午,我办邀请市(区)五家公证处的相关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商讨如何加强合作,共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本办张光宏主任、胡郁平副主任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张光宏主任首先感谢公证机关对仲裁工作的关心、支持,指出公证与仲裁都是预防、解决纠纷非诉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都在围绕公信力建设,业务范围有很大一块涉及民商事合同领域,而且在座主任也都是仲裁员,探讨如何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加大推广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力度,各公证机关负责人纷纷从业务办理环节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推广意见,并表示从仲裁员角度也应义不容辞加大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最后,双方商定:一是仲裁委在各公证机构工作场所放置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小册子,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合同,一方为政府机关或国有资产控股单位签订合同、当事人委托公证机关代为草拟合同中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三是仲裁委利用这次换届机会在公证机关中将符合条件的公证员优先聘任为仲裁员,并对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员及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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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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