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业中推广仲裁制度成效初显
2015-05-19 16:52
admin
继在中国银行市分行、兴业银行市分行、宁波银行、农业银行市分行推广仲裁制度后,2015年5月6日、8日、12日,我办张光宏主任、立案处黄震宇处长、钱旭副处长又相继到浦发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中信银行市分行走访,与上述银行的陈惠明副行长、陈恒星副行长、朱兆良副行长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我办在金融业中推广仲裁制度的成效初步显现。兴业银行市分行已经确定优先选择仲裁解决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建设银行市分行表示下步选择在部分类型的业务合同中优先订立仲裁条款。其他银行也表示将对如何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营活动中的纠纷进一步做好统筹安排。
截至5月15日,我委已经受理中国银行市分行2起信用卡纠纷、中信银行市分行2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实现了我委长期未受理金融机构业务纠纷案件的零突破。下步,我委将优化工作机制,加快节奏,加强跟踪服务,又好又快地办理好金融案件,切实凸显仲裁快捷、高效等优势,进一步扩大仲裁制度在金融业等各行业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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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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