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确立报告制度
2007-06-28 10:38
admin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仲裁案件的执行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举,提高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级别,取消了基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增加了仲裁的权威性。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再作出裁定。同时,《意见》还规定,在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之前,还应当充分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并将仲裁机构的意见一并报给高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建立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了解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理解和裁决意图,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定。“报告制度”的确立,提升了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级别,有利于司法监督标准的统一和规范,更有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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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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