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华同志谈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
2月24日上午,卢云华同志就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议题发表了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仲裁法的修改问题,理论界、仲裁界呼吁了多年,在去年的小范围座谈会上,我们对此做过布置。下面,讲几点基本考虑:
第一个问题。修改仲裁法一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正确政治方向是什么,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仲裁法出台时我们曾强调了与国际接轨,但我一直认为,决不是为了接轨而接轨,首要的还是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其中当然包括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觉得只能根据这个需要出发,而不能以与国际接轨为出发点,否则就搞偏了。全国人大把这项工作交给我们,我们就要努力地、正确地做好这项工作。关于指导思想,我赞成同志们讲的两条意见,一条是有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不能有意无意地搞成了满足仲裁机构挣钱的需要,搞成了有利于仲裁机构存钱的需要、有利于仲裁机构分钱的需要、有利于仲裁机构花钱的需要,这种动机和出发点是要不得的。完善和加强仲裁工作的有关保障是必要的,优化仲裁工作的社会环境也是必要的,但这些与指导思想还不是一个问题。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还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仲裁法总的说是一部好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是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的法律。不能因为历史的、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有意无意地否定了仲裁法。仲裁法是历史的产物,所有成功之处在于符合社会经济进步的历史发展需要,如果说,这部法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特殊的历史阶段的局限性决定的。这种局限性对立法者来说是这样,对我们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来说也是这样。立法时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拿来主义的,是认真分析了我国经济生活状况,认真研究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的同时又符合我国实际的作法的,因此,无论仲裁法的先进性还是科学性都是不能否定的。仲裁法的基本的、本质的、主流的东西不能否定。对需要完善的地方也要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我不赞成仲裁法严重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说法,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能因为我们某些机构某些同志特殊的感受就把它上纲上线为严重阻碍了仲裁事业发展的高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正确指导思想,还有一条要求,即不能否定我们这一代仲裁人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创业实践,也不能否定我们的社会为贯彻实施仲裁法所作出的努力。什么时候都要看主流。如果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因为没有认真地、正确地贯彻实施仲裁法而要去修改它,并以此来论证修改仲裁法的必要性,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以上是我们需要牢牢把握的基本前提。当前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它的基本前提是仲裁法作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历史先进性、立法先进性、实践先进性是无庸置疑的。只因为几个机构被人民法院改了几个不恰当的案子就说仲裁法设置的制度有问题,这是不公正的。只因为我们的客观条件还不很理想就抱怨仲裁法有问题,这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要严守正确指导思想、严守政治方向、严守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二个问题。在修改仲裁法的时候,要正确处理制度完善与工作完善的关系。十年来,仲裁工作出现的很多问题,有内部的外部的,这些问题并非都是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的。不要不加区分地把工作中需要完善的问题不切实际地放到完善制度中来。要求仲裁法包罗万象,那也是不可能的。有些属于行业规范就能解决的,有些属于部门协调就能解决的,就不要拿到制度建设工作中来。制度建设是多方面协调的结果,把工作性的问题拿到制度建设中,不但立法的科学性有问题,而且实际操作下来也是很困难的。因此,对修改仲裁法不要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第三个问题。要充分地考虑立法技术和权衡。比如说,司法监督统一的问题。不少同志讲,涉外国内两种标准不合适,要都统一到涉外标准上来。全国48000件案子都统一到这种标准上来行不行?通过对西北地区的检查,事实求是地说,案件质量确实不高,总体上来说还是按照诉讼的模式来处理案件。由于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仲裁的优势在理论上都可以接受,但在实际中,包括我们的案件质量服务措施等,在目前社会口碑中,并不是很高。我有一个很大的顾虑,如果按同志们的意见统一了结果会怎样。当时仲裁法定两个标准时,合理性不是主要的,而符合实际情况需要是主要的,现在要统一时机怎么样,结果怎么样?再比如,关于不予执行的问题,不少同志说要统一到中级法院来。但从制度设计角度考虑,放在基层法院执行不是更便于执行仲裁的裁决吗?还有机构性质问题,我同意大家的意见,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不是企业,不是社团。我们只能说不是,是什么只能事实求是。红松同志提出要改成社团。你们可以看一看社团管理条例,那里有着一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仲裁机构合适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权衡起来很难啊,一定要两边看两面想啊。有一个问题需要同志们注意,尽量少贴标签。完善法律有啥事说啥事,比如不让机关人员进来,能不能从加强仲裁专业化角度来说。仲裁界思想未统一的事情,还是要考虑条件是不是具备,时机妥当不妥当。仲裁法的修改,第一不能大改,不能搞颠覆性的。第二中改的可能性也不大。大家都有共识了可以改,比如生长同志提出的增加宣言性的内容,我也同意。比如对仲裁机构性质的说法能否从仲裁机构是依法审理民商事纠纷的专门组织,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这样是不是有可能为解决同志们关心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最后一个问题。有关这项工作的组织安排去年已经定了,还是请高顺龄、陈忠谦、王红松还有张斌生四位同志,由高顺龄同志召集,为汇集、归纳、整理全国仲裁机构意见的工作提供服务。请几位同志抓紧时间,尽快把问题归笼一下,争取在六月底之前搞出一个初步考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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