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
2013-06-26 10:15
admin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1、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2、严格规范合同形式。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3、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事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2、实行备案制度;3、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1、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2、严格规范合同形式。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3、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事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2、实行备案制度;3、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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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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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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