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助力仲裁
2013-02-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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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其六处涉及仲裁的修改,解决了困扰仲裁界多年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出席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时表示,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尤其是统一了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对仲裁的支持非常大”。
王胜明介绍,此次民诉法修改中涉及到仲裁的有六处:其一,原所规定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新增了“申请仲裁前”可以到法院。
其二,证据保全也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到法院进行申请。
其三,为防范恶意仲裁,专门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五,明确裁定书的范围包含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书,不可以上诉。
其六,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不再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代之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也就是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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