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六个规范”规范裁决文书制作
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裁决文书的制作,提高裁决文书质量,本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仲裁工作自身特点,结合法院系统关于裁判文书制作要求,出台了《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裁决文书制作规范要求的规定》和《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制作裁决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本委裁决文书的制作进行规范,以提高裁决文书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
一是规范程序事项的罗列。要求全面罗列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如公告送达、变更请求、反请求、仲裁员回避和更换、管辖权异议、评估、鉴定等重要程序性事项,通过程序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体现仲裁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二是规范争议焦点及认定事实的表述。要求完整、真实地表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列出案件的证据及双方对证据的意见,表述质证的过程,紧扣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事实作出认定。文件对常见的合同纠纷中案件事实叙述的五个要素进行罗列,以便仲裁员把握重点,避免遗漏案件重要事实。
三是规范裁决文书的说理。要求裁决文书的说理注重法理性、体现充分性、突出针对性、符合逻辑性,避免说理公式化、概念化和空洞化,并注意繁简适中。并对说理的主要内容,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规范裁决主文的写作方法。对裁决主文的内容、范围、标的、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裁决主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五是规范裁决文书法条的引用。要求裁决文书要全面引用法条,强调要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引用实体法时,应本着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做法。同时,提倡仲裁员在裁决文书尾部撰写法条链接。
六是规范裁决文书的技术要求。要求裁决文书格式结构清晰、详略得当,用语简练明了。按裁决文书技术要求的规定,准确地使用字体、纸张、计量单位、标点符号、数字用法,体现裁决文书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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