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有序恢复立案大厅服务的公告

2022-04-25 09:24 综合处

根据目前宁波市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与当事人需求,宁波仲裁委员会决定于4月25日起有序开放本委立案大厅,逐步恢复线下立案、开庭审理服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仲裁立案事宜

为节省当事人时间、费用和人力,在疫情较为稳定时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风险,当事人应尽可能优先采取如下途径办理立案手续。

 1、当事人(代理人)需要立案或进行咨询的,建议首先拨打立案处电话:0574-87284533、0574-87817860;

 2、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的,建议优先通过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或邮寄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8楼,宁波仲裁委员会立案处收),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具体途径如下:

 

① 登录本委官网 www.nbac.org.cn ,点击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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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直接登录甬仲“微仲裁”在线平台 https://wsla.nbac.org.cn ,进行一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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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手机微信扫描小程序二维码,或小程序直接搜索“甬仲微仲裁”,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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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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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界面


3、因特殊原因必须现场提交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的,请先通过上述电话进行预约。现场立案当事人(代理人)须按照有关防疫要求,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需体温正常、场所码扫描后显示的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不带星号,全程佩戴口罩,并服从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的安排。因疫情防控需要,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鄞州区,或健康码、行程码显示为红码、黄码的人员,请暂缓线下立案。

 

二、关于案件审理事宜

1、宁波大市以外不安排开庭;大市内仲裁案件如有开庭的,开庭前秘书应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核验体温、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并进行登记。

2、 如因防疫管控等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案件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并予以配合与理解。

3、当事人(代理人)就仲裁案件近期需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文件的,请优先选择邮寄、快递等方式。如确需现场提交的,请提早24小时与经办秘书进行联系。

4、当事人(代理人)确需到场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的,请确保自身符合防疫管控要求,全程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并服从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

5、为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和感染风险我委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案件线上开庭便利,鼓励当事人采用线上开庭方式审理案件。相关办案秘书会及时联系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

 

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您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相关防控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