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1-08-05 10:34 综合处

各仲裁员、各处室:

近日,全国多地陆续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且本轮影响我国的病毒是“德尔塔”毒株,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大,为切实落实市政府有关“新冠”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市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增强疫情防控认识

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市政府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有力、有效。

二、加强防护,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对立案大厅、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的每日消毒、杀菌工作,保持通风,并配备消毒洗手液、口罩等防护物资;加强对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等来访人员的口罩佩戴、体温测量、健康码、行程码等核验工作,立案处窗口实行一人轮流值班,并要求与来访人员保持一米以上距离;要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扎堆、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

三、科学出行,规避疫情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确需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的,须严格按照外出审批报备程序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甬后落实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并及时向单位和社区报告。

四、科学办公,推行线上办案

疫情防控期间,提倡通过互联网在线仲裁平台与网上立案平台进行仲裁业务的申办和缴费,或者邮寄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如果需要来现场办理仲裁业务,办案秘书在咨询时做好提醒,带齐相关资料,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来回跑次数和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仲裁案件开庭前秘书应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核验体温、健康码、行程码。对于涉有外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的案件,可申请在线庭审,降低疫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五、其他事项

上级各有关部门或者防疫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或者要求的,遵照上级部门或者防疫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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