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0-01-29 10:41 综合处

各处室、各仲裁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好保障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宁波仲裁的工作实际,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思想认识上要进一步提高

 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既要切实做好自身防控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提醒、劝导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

  1、本办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出过外省(市)在2月2日前返回的,必须在家自行隔离3至5日,如在此期间与武汉地区人员、可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人员或疑似人员接触,必须自行在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体温正常无不良反应方可上班。
  2、2月9日前实行分散办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本委于2020年2月3日起恢复正常上班。但在2月9日前,实行分散办公。办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上班办公,其余工作人员一律利用钉钉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家办公。
  3、原春节前已安排开庭审理的案件,因考虑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在全国分布的广泛性,避免不必要的感染风险,在武汉封城令解除前延期审理,具体开庭审理的时间待武汉封城令解除后另行通知。2月3日上班后,仲裁秘书将会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再逐一联系落实。
  4、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委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立案,登录本委官网(www.nbac.org.cn),通过网上立案平台(wsla.nbac.org.cn)提交,或邮寄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或交叉感染风险。
  5、当事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处(联系电话:0574-87284533)、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817924)秘书预约。

  三、 加强组织管理

  1、成立应对疫情工作小组。由办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担任组长,综合处负责人承担具体工作,对全办工作人员和来办仲裁员每日健康情况进行摸排,实行零报告制度。
  2、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立案大厅、审理区域、场所等公共区域落实专人采取消毒、通风措施,对来本委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等卫生防疫措施,请予以理解和配合。
  3、在分散办公期间,一要加强对秘书的绩效考核。对节前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与仲裁员联系抓紧审结。二要自觉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学习,2月10日上班后,集中学习每人汇报学习《九民会议纪要》、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体会。

  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委将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仲裁工作造成的影响。



宁波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