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波送达公告
2015-07-02 08:56
admin
宁 波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2015)甬仲受字第60号
蔡建波(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05161032):
申请人唐建华与被申请人蔡建波(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05161032)、戴近瑾(身份证号码330203198008280020)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四楼
联系电话:0574-87284633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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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