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波送达公告
2015-07-02 08:56
admin
宁 波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告
(2015)甬仲受字第60号
蔡建波(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05161032):
申请人唐建华与被申请人蔡建波(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05161032)、戴近瑾(身份证号码330203198008280020)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二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四楼
联系电话:0574-87284633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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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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