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仲裁委员会关于重新建立鉴定机构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的委托鉴定工作,实现对外公开透明、对内权利制衡,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委决定重新建立鉴定机构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市内外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业绩和纳税记录,无违法违规现象,且申请登记的中介机构(含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证券评估、房屋安全七个类别)在本公告之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资格及相应的机构资质,其中: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级为甲级。
(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房屋安全类不作要求。
(三)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四)审计类中介机构至少有5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和工程造价类中介机构至少有4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证券评估、房屋安全类不作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4年10月16日-11月30日(不含双休日)上午9:00 -11:30,下午2:00至5:30。
申报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4楼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玎 电话:0574-87657498
(二)申报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宁波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一)。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4、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
5、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请将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用A4纸装订成册编写页码、目录),并提供《宁波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一)的电子文本。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委不予接收。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三、其他说明
1、本委将根据企业资质、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择优选聘,并在本委网站公示后制作相应名单,供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庭指定。
2、入册名单公布后,入选机构需和本委签署《宁波仲裁委员会委托协议书》(附件二),并按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忠实履行职能,确保鉴定的公正、及时。
3、本公告的附件一、附件二可在本委网站下载。
附件:附件一《宁波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宁波仲裁委员会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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