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发展中的冷思考:十问共享单车"病症"

2017-04-26 14:35 综合处

4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联合多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共享单车进行规范。这是继深圳、成都、上海、南京之后,国内第五个城市发布类似征求意见稿。

今年以来,摩拜、ofo等共享单车呈井喷式投放,用户普及率大幅提升,骑共享单车已然成为民众出行的日常。然而,共享单车在给百姓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被虐、被盗、发生事故等诸多问题。记者带着十个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采访有关人士,试图通过法理给公众以解答。

受访人: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学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制办主任

王东红,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问:将共享单车撬锁、破坏二维码进行销售,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买方对共享单车进行买卖,这些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现象一:专人“搞车”平台叫卖】4月14日有新闻报道,多个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出现共享单车,叫价在40元至100元不等。一名来自上海的ofo售卖者可以召集人手,“搞100辆车只需要一天”。另外,此人还教授共享单车开锁技术,每个品牌要价1000元。

王学堂:对单车撬锁、破坏二维码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出售解锁技术则触犯了刑法第294条,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共享单车购买者,只要不知道这是共享单车、不清楚这是盗来的,那么购买交易就算成功,买车人就拥有单车的物权。

王东红:在认定共享单车被盗窃的情况下,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对盗窃来的单车进行买卖的双方的行为,需要区分对待。一是,如果在平台上出售的单车自盗自售且达到一定金额的,则可能涉嫌盗窃罪。二是,如果在平台上出售的单车是通过购买盗窃的单车进行出售牟利的,则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是,如果只是贪图便宜、购买单车后自己使用的,则与职业收赃者或盗窃者有本质区别,但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没有必要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负有对网友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法信息及时删除的责任。如果由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未及时管理和监督平台的信息,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穿上马甲就不认识你了?ofo“小黄车”全身被涂上黑漆,车锁也被换掉,乍看很难分辨是李逵还是李鬼。

二问: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

【现象二:“私家车”招摇过市】一些人将共享单车车锁换掉,通过涂漆等方式进行改装,共享单车瞬间成了“私家车”,出入于自家与户外之间。

姜明安:这种行为构成盗窃,但盗窃不一定就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最多拘留15日,最高罚款1000元。如果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犯罪。各地对盗窃罪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北京2000元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三问: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了事故谁负责?

【现象三:骑车事故遭忽视】有的未成年人将共享单车作为学车练车的好工具,3月26日,上海市一名10岁男孩骑行“小黄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遭碾压身亡。此外,部分父母将孩子放进共享单车车筐,甚至有些成年人也坐进了车筐。

王东红: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现事故的,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为全部责任,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承担对方及自己的全部责任;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未成年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承担对方及自己损失的大部分责任。当然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的背景可能会相当复杂,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特殊主体,又涉及单车平台这样新兴的商业性质的公共平台。比如,单车是否有设计缺陷,单车公司是否尽到了警示义务,是否对缺陷车辆应召未召回,肇事车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的责任,则需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确实存在单车平台的管理漏洞、警示义务和设计缺陷,单车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问:将儿童座椅“绑”在共享单车上用,骑行时出了问题谁负责?

【现象四:儿童座椅被“绑架”上车】就在前几天,记者发现架上儿童座椅的共享单车出现了。一些电商平台上也开始售卖共享单车儿童座椅。

王学堂:如果儿童座椅被“绑架”上车是个人为之,那么这种损害与共享单车无关,应由引起损害后果的人(监护人)来承担。由此又带来另一个问题,卖这种座椅的电商平台是否会担责?购物平台作为销售方,并无侵权的直接故意,不宜判令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五问:随意破坏共享单车是否违法?

【现象五:“虐车”现象频现】记者发现,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内停放着的几辆“小黄车”均被人为损坏。共享单车被破坏的现象也时常被媒体曝光,如二维码被恶意涂抹、车辆被“大卸八块”、单车内胎被挂在树上等等。

姜明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最多拘留15日,最高罚款1000元。如果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各地对此罪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如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数额为10000元。

那么如何发现破坏单车的人?有三种办法,即通过摄像头、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自行侦查。涉及数额比较大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才会侦查办理。也可考虑媒体曝光以警示“破坏分子”。

六问:共享单车阻碍公共交通,如何维护和治理? 

【现象六:停放秩序混乱】一些单车被随意停放在路口或者路当中,更有单车在公交车站周边堆积如山,给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阻碍。

姜明安:这一行为一般很难构成犯罪。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规则。其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处罚,一般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可以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公司进行处罚。第三是政府和公司都应有所作为,特别是在车站等人群集中的地区加强管理。

七问:共享单车“二维码”成诈骗码怎么办?

【现象七:诈骗二维码出现】本用来开锁的二维码被不法分子用假二维码覆盖,让不少用户扫码损失钱财。还有仿制共享单车官网页面,以此获取用车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等。

王学堂:这种行为与共享单车企业无关,只是诈骗分子借用了单车这一工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市民要及时报警,通过司法途径及时追回钱财。目前看,还是要加强宣传,提醒路人知道这种新型的诈骗手法。这正是,“用车有风险,扫码要谨慎”。

八问:共享单车企业拖延退还押金,集聚的大额押金由谁监管?

【现象八:充钱容易退款难】共享单车不退押金、余额投诉高发,有用户称押金余额十天退不回。

王东红:共享单车平台拖延退押金或不退押金、余额需要有合理合法的事由,不能无理由地拖延退还或不退,当然更不能拒不退还押金,否则,消费者有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押金被违规使用造成损失无法退还,则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目前来看,共享单车的普及率高,到企业的押金也特别巨大,所以企业的押金风险就更大。巨额的押金需要借助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参与来实现监管,建议单车平台将资金状况及监管条件定期公示以便于公众监督,防止资金外流。

九问:各种民间护车群体的做法,是否可取?

【现象九:民间好汉伸张正义?】记者发现民间也涌现出一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护车人群,其中一些人瞄准被私自占有的单车,利用较专业的工具剪断已被换掉的车锁,再投诉举报以归还单车。

姜明安:这些民间“猎人”的做法无法可依,是违法的。我们不能自己去解锁,必须在发现共享单车被私自占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用手机拍照取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7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十问:对于共享单车牵出的各种问题,应如何监督管理?

【现象十:共享监管经验】专家认为,从目前看,如果苛以公共自行车过高义务,可能会导致这一新兴行业的消失。那么,监管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姜明安:总的来说,我对共享单车持支持态度,有很多好处,环保、方便公民出行,也能解决就业问题,这是好事。要把好事办好,需要管理到位、制定规则、提高国民素质。

王学堂:政府监督更多是在宏观政策层面,一方面政府要尊重这一新生产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 ,要研究和关注这一新生业态的发展前景,还要加强政策调控,以积极、主动、正确的姿态来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共享单车企业是一个业界的“鲶鱼”,希望其给市场带来良性效应。共享单车也成了国人素质的一面镜子,民众应当提高素质,特别是要尽力避免“破窗效应”的产生。

(ps:“破窗效应”指关于环境对人们心理造成暗示性或诱导性影响的一种认识。指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