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地对待法律
朱光潜先生在《谈美》一书中写了“我们对于一棵古松的三种态度”:木商的视角是实用的,他看到的是古松的功利性用途;植物学家的视角是科学的,他看到的是古松的解剖结构;画家的视角是美学的,他看到的是古松的美。在法学领域,对于一个案件,也存在三种态度:律师是实用的,法官是科学的,公众是审美的。
一、实用地对待法律
律师判断“买卖”是否值得做的标准是商业性的。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之前,律师表现出商人的一面。他关注的并非案件带来的社会正义,而是投入产出比——“产出”除了代理费外,还包括一案成名的潜在收益或被冠以“正义斗士”的荣誉。因此,律师感兴趣的不是正义,而是正义的对价——帮助别人实现正义后得到的报酬。就如同商品是商人的标的,到底是什么商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利润多少;正义是律师的标的,到底帮助对抗的哪一边实现“正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支付的对价高。这就不难理解,隐藏了天大冤屈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支付不起正义的对价,大牌律师并不愿意做这单买卖。这样,社会要专门建立一套司法援助系统,帮着支付不起正义对价、但是确实需要实现正义的人们获得公力救济。一旦接受委托,律师则开始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律师的“自私”促成了被掩盖事实的再现和对多维利益的关注。这就像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意中带来了整个市场繁荣一样,实现正义也是律师在追逐自己及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副产品。
律师处理案件是职业化的:作为谋生方式,其对案件正义性的关注要远远小于当事人,其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只是打动法官的职业技巧,就像演员的表演或政治家的演说一样,职业中的“情”只是一种手段。每日的面对会导致激情疲劳,天天动情也就没了情,类似于出纳数钱时没有了快感、接待上访的官员面对社会黑暗无动于衷一样。对比普通人的一生一次,职业人士显得超然且漠然,这便是实用地对待。
二、科学地对待法律
法官应当科学地对待法律,其不仅要具备从现有证据中发掘真相的科学精神,还要保证分配社会正义时的角色中立、理由符合逻辑、过程遵从程序,以及结果精确。正义,作为一种稀缺产品,是由法官生产和分配的,其天平只有精确才不会倾斜。因此,法官更像一个工程师,其课题是为个案准确地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判决书就是法官阐释分配结果科学性的论文。
然而,诉讼的实用主义态度将损害法官的科学精神。从实用主义视角看,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利益纠纷创造的工具。所以,司法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查明真相。如果不需要查明真相,或者不需要精确分配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就自行和解了,岂不即达到了诉讼目的,又节约了司法成本。然而,盲目追求和解率,甚至逼着当事人撤诉或和解,不仅有损法官的科学精神,而且辜负了公众对司法寄予的厚望——他们需要一个说法,而不是不清不白的了断。有很多案件,当事人之间通过暗箱操作了断了,对其关注许久的公众却被戏谑了,他们耗尽热情关注着结果,但只知道故事的开始。其实,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对他人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其更类似于新闻事件,开始时是两个人的事,一旦被公众关注,就是大家的事了,因为司法对这个事件的态度是指导其它人面临同样事件时如何行为的“先例”。
三、审美地对待法律
审美是欣赏。在远处注视案件审判活动的公众,惊讶于曾经的达官贵人或商贾名流被揭露出的种种罪行;虽然多少带有幸灾乐祸的小人心态,但如果能观赏到“精英”们的下场,公众也就不再抱怨自己昨天的辛酸和今天的无奈,从而接受当下角色“难念的经”。因此,让公众欣赏惩治“精英”的过程有安抚社会的效果,公众可以借此互勉:“你看那些曾经的精英,连明天的太阳都见不到了,做老百姓最好,平平淡淡才是真。”
审美也是移情。在对贪官的口诛笔伐中,公众将自己受到的不公正移情到贪官的罪行中,在此人制造的种种不正义中仿佛又体验了自己受到的那份不正义。进入审美高潮后的声讨,既可以给公众带来发泄的快感,又可使他们通过公开抨击他人的不正义,获得自身的正义优越感。从这个角度讲,公众在消费着罪恶,对罪恶的审判是社会的审美过程。
对政府来说,让全社会欣赏惩治贪官的过程,也是一种移情,将制度缺陷造成的民怨转移到一个人身上;当千夫所指的“制度代表”被惩处后,公众就消解了对制度的不满,并开始憧憬继任者带来的美好未来。似乎枪毙了郑筱萸,假药就消灭了、人人看得起病的时代就到来了。
四、视角混淆
律师的实用性、法官的科学性、公众的审美性态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视角混淆不大会发生在律师身上:作为谋生手段,律师对待案件的态度不会是审美的;其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职业道德也禁止他科学地关注多方利益。视角混淆也不大可能发生在公众身上:公众在评价一个与己无关的案件时,不会是实用性的,因为公众根本就没有对一个遥远的审判抱有利益期待;专业素质和责任感的欠缺以及群体意志的盲从和偏激决定了公众不可能科学地对待一个在茶余饭后闲聊中的人物。
混淆会出现在法官身上,他们对案件可能不再是科学的态度,而是实用的态度。这就是司法权力的寻租,即法官为取得个人收益,不再按照科学原则(通常表现为不中立)使用司法权力,从而造成正义分配的偏颇。
法官的态度也可能嬗变为审美的,这就是司法为防止判决被公众评价为不正义,而故意迎合公众的审美情趣,接受公众意见的影响。掺杂审美态度的法官有一个偏见:公众代表了正义,满足公众的正义审美是司法存在的原始理由。因此,公众说某人该杀,此人必判死刑。刘涌二审被判死缓后,网民们说,“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于是“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法院怕公众将对罪犯的怒火烧到自己身上,为避免公众质疑司法正义而迎合民意。但有两个问题。其一,公众审美是一种纯粹直觉,法官参考公众意识,就会将其盲从、偏激、情绪化等直觉特点带到个案,从而损害司法的严谨、中立、精确的科学精神;其二,由于民意是政府通过媒体勾勒出的公共幻觉(公众感觉来源于媒体报道的事实,而媒体由政府控制),民意里有很大一部分是政府意志。现今社会,已没有了“偷听敌台罪”,但要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还得去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并且“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政府控制了舆论导向,就控制了公众的审美取向,从而获得“挟民意以令司法”的控制权:政府可以让全国人民异口同声地喊出“打倒叛徒、内奸、工贼”,也可以将山西矿难、三鹿奶粉等事件捂着直到捂不住。综上,司法迎合公众的正义审美将使民意和政府意志侵犯“法官仅依据法律判决”的司法独立原则。
(转自网络)
- 通知公告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