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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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农作物种子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适用于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大额交易。农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可修改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条有关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出示其合法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同标的质量检验、植物检疫合格证明。
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合同标质量检验、植物检疫证明复印件均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农作物种子,约定合同标的价款如下:
种 类 |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质 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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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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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第三条 标的质量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双方约定: 。
第四条 标的小包装使用材料: ,每件小包装标的重量 千克;大包装使用材料: ,每 件小包装为1件大包装。
标的包装应附标签,标签应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278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五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结算时,预付款冲抵货款。
第六条 标的交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标的交付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甲方将标的送达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二)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三)甲方通过 将标的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运输委托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自收到标的后的 日内完成验收。乙方通过验收对标的品种、数量、包装、发芽率、净度、水分等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标的 日内向甲方提出。乙方对标的纯度的检验应在收货后两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有异议的复检完毕后 日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复检合格。
第九条 结算按下列第 项办理:
(一)乙方收到标的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货款(大写)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 元。
(二)乙方收到标的后 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汇入(大写)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汇入(大写) 元。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同时将标的取样留存备查,样品保存至该批标的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种子法》有关规定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共 元。。
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的,按“延迟时间(天)×迟延标的价款(元)×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错过生产季节,还应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 元;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迟延标的价款(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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