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
2013-08-2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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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法 |
| 内容提要: 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总结既往的经验,展望今后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已经找到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轨迹。这条结合中西方优势、不断发展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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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经历了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商事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目前全国仲裁委员会多达215家,商事仲裁的发展已越来越成熟。人世使中国经济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逐步连成一片。国内外经贸形势的巨大变化,使得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长。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正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且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正确定位,把握其发展的脉搏,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商事仲裁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稳定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而不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的商事仲裁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6年,自设立伊始,我国仲裁机构的形式并没有设计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事务所等中介形式的营利机构,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特有的性质和宗旨,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这样的宗旨和目的要求仲裁员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更高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信用度。仲裁的方式和结果更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譬如,我国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都有较严格的道德和信用标准。
而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仲裁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仲裁庭、仲裁员、律师则是按时间计算报酬,属于高薪行业。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以小时费率来计算的,并且《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亦未规定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限,这对广大客户来说无疑是高消耗。中国商事仲裁宗旨要求仲裁尽可能减少社会和经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使之真正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同时,关于可仲裁事项的确定,在外国可以裁定的,在我国则要慎之又慎。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处在初始阶段,社保体系的发展也呈现出各地区的不平衡以及城乡间的不平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大相径庭。因此在西方国家可以裁的,在中国就不一定能裁,这是由我们的国情决定的。比如,对于企业解散的裁决就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另外,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中所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也不应作为可仲裁事项由仲裁机构裁定。可见,我们的全部工作包括仲裁工作都要服从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总目标,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服务。
二、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应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由于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点决定了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发展的不均衡性。尤其是城乡之间、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而且这种差别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决定了各省市的仲裁委制定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方式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到整齐划一。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各地仲裁委从实际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发展。
拥有日内瓦、苏黎世、洛桑等著名仲裁机构的瑞士,其在各地的仲裁规则几乎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区间的发展水平相一致。但是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青海、宁夏、甘肃、新疆等西部省区差别很大,因此不可能采取同样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仲裁。现在全国仲裁委员会数量多达215家,除了参加全国性的业务协调活动外,还按地区分片进行业务交流和活动。因此,笔者认为这两百多家仲裁机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须要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虽然这种发展模式在世界其他国家前所未有,但这完全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要求,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三、中国商事仲裁制度体现了中西结合的优势
中国特色商事仲裁的第三个特征就是既能积极吸收外国仲裁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又能有效地继承我国悠久历史积累下来的解决民间商事纠纷的优良传统。这也是由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性质本身的先进性要求并且能够吸收世界上最先进的仲裁制度来武装自己;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结合自身优秀的文化积淀,创立以“和为贵”的理念为指导思想的调解制度。当然,我国的仲裁制度不能全盘西化,不能去“克隆”外国,同时也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防止仲裁的诉讼化倾向和行政化倾向。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应该始终要注意分析和积累上述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中国实际情况为依据,不断地进行学习、研究和发展。
应该说,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发源于西方,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主要也移植于西方国家。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日益完备,对促进其本国经济的稳定及社会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尤其为国际经贸的迅速发展所起的法律保障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长期的国际仲裁实践中,世界各国已就商事仲裁的一些重大问题达成协议,如1958年在纽约颁布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联合国贸发会于1985年6月21日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统一仲裁规则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各国的仲裁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其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社会架构、社会保障制度等都与我国不同,我国最早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也只有近60年的历史,至今仍不能认为其已经真正地实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其余二百多家仲裁机构,都只成立了十余年,仍处于起步阶段,尚需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发展成熟。
此外,现代商事仲裁制度历来是西方国家法律界和企业界精英们的世袭领地,他们的热情、友好虽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但更多的则是居高临下的教导,利用他们的优势与我们争夺我国日益兴起的国内仲裁市场,同时防止其传统市场被削弱。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既不能无视他们的先进制度、规则和经验,也不能妄自菲薄、亦步亦趋地追随他们的足迹。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先进经验,走自身发展的道路,这对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将是至关重要的。
纵观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政府的作用不可小视,事实上,全国二百多家仲裁委员会 [2]的产生,无一不是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在开创初期,中国大多数商事仲裁机构的负责人都挂有或者保留有行政官员(或事业单位)的级别和职务,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政府对仲裁机构的影响必然是巨大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仲裁机构初创阶段,政府的介入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稳定仲裁员的队伍并提升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但真理告诉我们,任何事情(政策、制度)都要随着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停滞不前,更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这就决定了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此外,中国的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密切相连,这种相连性超出了一般的西方国家的仲裁实践,其主要表现在中国的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即人民法院对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国内性质的裁决不仅对仲裁程序而且对仲裁中的证据问题都具有审查权。 [3]
另外,与西方仲裁机构不同的是,在一些中国仲裁机构中,退休法官的数量和作用不可小视,尤其是在仲裁机构建立初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某些仲裁机构以此为特色。这就使仲裁的过程,乃至裁决书格式和内容都与法院的诉讼相似。因此,防止和纠正仲裁的司法化、诉讼化现象也将是中国仲裁界面临的长期历史任务。
四、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关键是处理好借鉴外国经验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实现仲裁的全方位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而自主创新是社会主义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以西方的商事仲裁制度作为衡量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先进或落后的主要标准,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自身特色、为世人所认可的商事仲裁道路。
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经济大国,其出现的商业纠纷的数量、种类,涉及的标的额及复杂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已经建立的仲裁机构之多,仲裁员之多也是世所未见的,不管外国承认与否,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仲裁大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为我国的仲裁事业提供了有利的实践机会,我们应当把这些丰富的经验加以总结,为世界的商事仲裁制度提供新鲜经验,而不能以西方的商事仲裁制度唯马首是瞻,将他们视为标准,跟在别人后面当配角。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应该在各方面为人类做出贡献,当然也包括商事仲裁制度。
我们不仅应当加速跻身于世界仲裁强国之列,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在各国重大的、世界性的制定仲裁规范活动中提出自己的经验和标准,为其他国家做出榜样。中国很多仲裁机构,尤其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随中国代表团赴纽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仲裁规则的修改及《纽约公约》的修改,并对国际性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过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网上仲裁做出了关键性的推动;对“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中国式的创造做出了系统的总结,并在不少国家加以推广等。中国其他仲裁机构也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积极总结过往的经验,结合各地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如海南仲裁委员会正在采取重大措施,充分利用海南的经济优势,打造一个崭新的国际化的仲裁中心。此外,北仲、广仲、武仲、厦仲以及广大的仲裁机构等都有丰富的经验,大大地丰富了我国仲裁制度。广大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创造出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仲裁斡旋工作方式、裁前预告措施、友好仲裁、和谐仲裁、提高三率工作法,即“目标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裁决仲裁率”等商事仲裁服务法。实践证明,我国的仲裁人有能力、有条件同时有责任为世界仲裁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外国仲裁制度的经验不一定都好。对的地方,我们可以借鉴,但不一定照抄照搬。需要借鉴、能够借鉴的,也不一定马上就照着做。总之,要根据我们的实际需要和可行性来决定。即便是决定立即借鉴的,也有一个“水土服不服”的问题。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借鉴外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外国经验不适用的,就要设法寻找新的办法来替代;外国没有的,就要我们自己去创造;外国不全面的,需要靠中国自己去补充和发展。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要发展,要对世界仲裁事业做出贡献,必须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1)与外国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关系。(2)与本国的历史性的传统做法的关系。(3)与司法机构、行政部门的关系。(4)各种仲裁机构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中国的仲裁事业既要解决与国际惯例趋同的问题,又要解决与中国实情相符的本土化问题,以便我们能够走上一条自主创新之路,这也是中国商事仲裁制度能否走在世界前列并得以成功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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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l条规定,制定该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章“申请撤销裁决”中第58条第4、5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的非涉外仲裁裁决的证据的适用问题也具有审查权。 |
| 出处:《法学》2010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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