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检察监督
民商事仲裁与检察监督*
张 利 兆 **
【内容提要】 民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司法性特征。因为具有司法性,所以需要引入司法监督机制。尤其在仲裁业长足发展的今天,更需要司法监督来保障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仲裁司法监督主要是法院监督,但我国实行的是二元的司法体制,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监督主要通过对枉法仲裁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对仲裁活动的一般监督两个途径,在一般监督中要遵循合法、适度、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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