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机构定位研究

2013-05-17 14:57 admin
内容提要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机构的基本性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仲裁机构系统的三个子系统。本文对仲裁机构的定位:仲裁机构是处理国内外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
关键词  仲裁机构  非政府组织  公益性  司法权性  财务收支方式  领导兼职
 
一、仲裁机构的法律特征
仲裁机构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仲裁机构,是指仲裁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办事机构和仲裁庭三者统一的整体。之所以三者一体,是因为:如果仲裁机构仅指仲裁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只是由包括主任在内的10至16位委员组成[1],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的重要载体,但仅指办事机构也不全面;仲裁庭对民商事纠纷的权利义务作出实体裁判,其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仲裁委员会。所以,仲裁机构应是三者有机的结合。
根据仲裁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具有组织性、独立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司法权性等六项法律特征。相应法律特征的含义和依据见下表。
仲裁机构的法律特征
序号
法律特征
含          义
依     据
1
组织性
(1)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机构有规定的内部运作方式。
《仲裁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2
独立性
(1)仲裁委员会独立;仲裁庭独立;
(2)仲裁结果独立作出。
《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
3
民间性
(1)仲裁机构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也不是政府部门的某一附属部分;
(2)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得兼职于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仲裁法》第十四条
 4
非营利性
(1)仲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年终盈余只用于仲裁机构的自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2]规定:“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护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5
公益性
(1)仲裁机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2)仲裁机构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并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3]指出:“仲裁机构要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4]
6
司法权性
(1)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具有一定的程序性;
(2)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且具终局性。
(1)《仲裁法》第四章
(2)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仲裁列入“完善司法体制”之中
在上述六项特征中,组织性、独立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是所有非政府组织的共性,虽然在程度上有所差别。但司法权性却是仲裁机构独有的区别于其他一切非政府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的根本属性。这也正是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机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目前国内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几种定位
《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明确了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但没有正面回答仲裁机构是什么的问题。目前,国内对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四种定位是:市场中介组织;事业单位;民间组织;非营利机构。现分析如下:
(一)市场中介组织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之初,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把仲裁机构列为着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5]但这种情形到1995年8月即发生了变化,此后中央不再提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未就仲裁机构是否为市场中介组织问题予以较多讨论。
笔者认为,把仲裁机构定性为市场中介组织的这一论断值得商榷。
中介组织是发挥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具体来说,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政府与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并且具有相应的监督与服务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总称。
根据活动的领域和功能,中介组织可以分为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前者具有管理性质,如各种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商会和基金会等,维护行业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其作用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后者具有盈利性质,如各类代理咨询、鉴定审计、验资评估、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等,其作用是依据一定的准则对市场的各类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认定。
从以上来看,仲裁机构既不是社会中介组织,也不是市场中介组织。
(二)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