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与反请求
2014-09-05 14:05
admin
提交答辩期限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
反请求
提出反请求的手续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反请求,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书面反请求可以与答辩书同时提出或单独提出。
书面反请求及其证明文件的份数应当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人数之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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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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