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2014-09-05 14:01
admin
裁决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四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仲裁请求;
(2) 争议事实;
(3) 裁决理由;
(4) 裁决结果;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6) 裁决日期;
(7) 仲裁员签名;
(8) 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发现裁决书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对裁决的补充裁决均构成原裁决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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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
浙公网安备 3302120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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