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2014-09-05 14:01
admin
裁决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四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仲裁请求;
(2) 争议事实;
(3) 裁决理由;
(4) 裁决结果;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6) 裁决日期;
(7) 仲裁员签名;
(8) 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发现裁决书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对裁决的补充裁决均构成原裁决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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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Ningbo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existing rules of arb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