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2014-09-05 14:01 admin

裁决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四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仲裁请求;

(2) 争议事实;

(3) 裁决理由;

(4) 裁决结果;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6) 裁决日期;

(7) 仲裁员签名;

(8) 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发现裁决书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对裁决的补充裁决均构成原裁决书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