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风险提示

2015-07-14 15:53 admin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可能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理由,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并承担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五、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将按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庭将对反申请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仲裁庭将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反请求的,则按自动撤回反请求处理。

七、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相关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因案件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其他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与仲裁委员会无关。

八、申请人申请仲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九、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十、其它需要提示的内容:

 

已阅读并了解上述上述内容。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仲裁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宁波仲裁委员会:

为了保证贵委关于(    )甬仲受字第    号案的仲裁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现确认以下地址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送达地址:                      

被申请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若有变更,本人(单位)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地书面通知贵委。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单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