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一)仲裁请求能够确定具体争议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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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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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的部分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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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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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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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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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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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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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至40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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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1至200000000元的部分 |
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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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3%交纳 |
(二)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请求,合同有标的的,以合同标的为争议金额计收仲裁受理费,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以及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履行一定行为的仲裁请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为1000元,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为2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常规处理费和特殊处理费)
(一)常规处理费,按照仲裁请求争议数额及常规费用支出数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1000元;
2.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件收取2000元;
3.争议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件收取3000元;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件收取4000元;
5.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取5000元;
6.争议金额无法确定的,由本委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案件处理费;
7.互联网仲裁案件不收取案件处理费。
(二)特殊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居住、工作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按照本委的通知向本委预缴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其中选定省内仲裁员预缴3000元,省外仲裁员预缴5000元,该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未按通知预缴的视为放弃选定该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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